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财会五分钟77期】
本期讲师介绍
张亮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公职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小企业会计准则兼职讲师、河南省地税局兼职讲师、河南省税务干部学校兼职讲师。河南省地税局稽查能手、征管能手。有多年税收一线工作经验。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视野网为您提供的“财会五分钟”,我们力求有料、有用的财会解读。我是张亮,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上一讲我们讲到的“视同销售货物和视同销售服务的区别”,知道了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员工为本单位的服务还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都属于非经营行为,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那么,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是不是都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全面营改增以后,大多数无偿对外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销售服务和销售货物的视同销售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先来看第十四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有公益服务除外规定,而销售货物是没有公益除外规定的,所以无偿提供公益服务是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均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无偿提供运输服务,灾区重建服务等,而无偿提供货物进行公益捐赠(除另有规定)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灾区,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其次,我们来看第十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二款和第一款的区别在于第一款说的是个体工商户,第二款说的是个人。在税法里个人指的范围比较广,它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的是自然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第一款所指的主体是不包括自然人的,而第二款所指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的。
由此可见,自然人对外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而自然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的情形有:1、无偿提供的公益性服务。2、自然人无偿对外提供的服务。3、单位为员工或者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
今天和大家分享“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就到这里啦,有关税务、会计以及职业规划的问题,欢迎您私信或者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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